详解!成都公服新标准(一):“幼有所育”3类

摘 要

  01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城乡夫妇、含流动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




01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城乡夫妇、含流动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02

孕产妇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1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03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育龄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长效缓释避孕皮下埋植剂植入(取出)术、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人工(药物)流产术、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等13项服务。

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省级集中采购、逐级储存和调拨、放置、发放服务等。(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四川省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例平包干结算标准的通知》(川医保规〔2019〕2号)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04

生育保险

服务对象: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按规定为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生育保险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等,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生育津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其中财政供养人员不支付生育津贴。

支出责任: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

05

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90%以上。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06

儿童保健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服务内容:提供13次(出生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理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07

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服务内容:(1)落实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专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医疗保障体系,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2)强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按照我市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加强医疗康复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城乡医疗救助, 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 落实教育资助政策, 参照孤儿保障政策纳入教育资助范围。

服务标准:(1)散居孤儿每月通过“一卡通”发放,标准为1350元/人·月;机构养育孤儿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账户,标准为1980元/人·月。(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我市孤儿保障标准(散居孤儿1350元/人·月, 机构供养孤儿1980元/人·月) 发放基本生活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08

困境儿童关爱服务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困难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内容:强化适龄困境儿童控辍保学、教育资助、送教上门、心理教育等工作措施,为福利机构内的困境儿童就近入学提供支持,对有特殊困难的困境儿童优先安排在校住读;符合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及时纳入成都市医疗救助体系,享受相关医疗保障政策;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困境儿童的犯罪行为;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分工要求,推动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并加大对儿童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进一步加强“儿童之家”建设,努力把“儿童之家”打造成关爱保护困境儿童的前沿阵地和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提供关爱服务的爱心场所;积极维护残疾儿童权益,贯彻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有关政策,实现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配合做好农村残疾儿童“一人一案”义务教育安置工作;对监护缺失困境儿童,依法及时进行临时监护照料或长期监护,保障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权益;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重病、重残儿童和未纳入生活困难家庭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镇、村(社区)坚持每月至少一次的巡查工作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每月更新一次,村(社)区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适时更新相关信息;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重病、重残儿童参照当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30% 发放生活补贴,每人每月405元(生活补贴不计入低保补助金);未纳入生活困难家庭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抚养方式分别参照当年机构养育孤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100%发放,机构供养每人每月1980 元,散居养育每人每月1350 元。

支出责任: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09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关爱保护;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及时发现、保护和帮助处于危险处境的农村留守儿童, 确保其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服务标准: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员会定期走访, 全面排查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 对重点对象进行监护随访核查; 中小学校要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关爱保护, 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 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 完善劝学复学措施; 公安机关督促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对于父母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 及时予以劝诫、制止,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户籍登记工作; 动员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

支出责任:区(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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